首页 |
|
办理外国人来华邀请函(核实单)特别提示 | |||
|
|||
|
|||
1.被邀请人的身份要真实清楚,来华事由充分,有支付往返国际旅费和在中国期间所需费用的保障能力。 2.邀请外国人来华实行“谁邀请、谁负责”的原则。邀请单位要对外国人的身份和来华事由的真实性负责,对其在华期间是否遵守我国法律法规进行监督,并承担由此邀请引发的相关法律责任。被邀请人在华从事违法活动或滞留,邀请单位有义务协助有关部门查处并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和遣返费用。请邀请单位告知被邀请人入境后应遵守中国法律法规和出入境管理规定,及时办理住宿登记等相关停、居留手续。 3.我办仅限受理本市范围内各单位邀请的外国人来华申请,邀请单位邀请来访的外国人及来访的事由应与本单位的法定经营范围相一致。 4.邀请外国人来华,由邀请单位安排专人到我办递交申请,不受理代办机构代办。专办员有义务回答我办工作人员的相关提问。邀请单位呈报的材料经我办审核如有疑问,应重新提供补充说明材料。我办有权根据实际情况让邀请单位提供更多的信息或到邀请单位实地核实情况。对相关工作不予配合的;对来华事由不充分或不能证明来华目的;提交伪造、假冒申请材料的,有权拒发邀请函;对倒买倒卖邀请函等违规行为的,一经发现,将移交公安机关严肃处理,并暂停受理其邀请函办理申请。 5.被邀请人离境后5个工作日内,邀请单位将《邀请外国人来华情况反馈报告表》连同被邀请人本次来华签证页及入境记录页复印件报送我办。因故未能来华的,请提报情况说明。邀请单位逾期未按规定报送反馈情况报告材料的,将暂停受理申请。 6.外国人来华邀请函(核实单)申办不属于行政许可或行政审批事项,对不符合相关规定的申请,我办有权拒发。此项业务不收取任何费用。 |
|||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 |
|||